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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之三】新公司法中的修订亮点21-30

新公司法修订的地方非常多,我把感觉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学习笔记之一】新公司法中的修订亮点1-10
【学习笔记之二】新公司法中的修订亮点11-20
二十一、新《公司法》第121条,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单层制的治理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十二、新《公司法》第126条,明确经理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十三、新《公司法》第128、133条,新增规模较小的股份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十四、新《公司法》第137条,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前置性批准事项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新《公司法》第139条,新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报告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二十六、新《公司法》第140条,新增上市公司披露义务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七、新《公司法》第141条,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持股母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二十八、新《公司法》第142条,新增无面额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二十九、新《公司法》第144条,新增类别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三十、新《公司法》第152、153条,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可采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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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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